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与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4执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住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法定代表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与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因未审计结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有应收律师代理费、利息等共计83328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娟
审判员*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