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4执594号
申请人崇州市华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洪生态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华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鑫洪生态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8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洪生态养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德伏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资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91622元及相关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洪生态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华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91622元及相关利息。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