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执889号之一
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川0116执8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0)川0116民初5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18609.06元,执行费9586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车辆,但属于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志强、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彬
书记员  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