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08民初1080号
原告成都卉源绿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卉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曦,被告德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迪中心售楼部、示范区植物墙及售楼部花镜植物采购栽植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结算双方形成《对账函》,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物义务,违约将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等收款凭证,付款节点尚未成就。双方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原告须向被告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被告要求的收款凭证(收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以被告财务要求为准),但该约定对于原告应提供何种收款凭证并不明确,被告也未举证证明过要求原告提供何种凭证而原告未按要求提供。被告称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但《对账函》中明确写明不含税,未开票金额0,因此,被告的上述辩称不能成立。《对账函》形成之日为2020年3月19日,按照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19日前向原告付清货款,被告未付,对原告在本案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300,04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点应调整为自2020年6月20日起。原、被告已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因本案已实际产生律师费24,000元,且并未明显过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4,000元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中迪中心售楼部、示范区植物墙及售楼部花镜植物采购栽植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位于中迪中心售楼部、示范区植物墙及售楼部花镜植物采购载植工程,植物为矾根植物类型和花镜植物。承包方式为,包运送、包栽植养护、包管护存活、包风险等全承包。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325,5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付款支付方式约定为,本工程无预付款,栽种完毕结算完成三个月内付清全款。被告每一次付款前,原告须向被告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被告要求的收款凭证(收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以被告财务要求为准),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或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第十二条还约定,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发生诉讼,由被告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除非生效判决另有判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020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形成《对账函》,共同确认截至当日,累计供货结算金额:434,848.54元,累计已付金额:134,800元,累计已开发票:不含税,未开票金额:0,应付未付金额:300,048.54元。
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与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委托该律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费用24,000元,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时止。2020年10月28日,原告向该律所支付律师费24,000元,该律所于2021年1月5日开具了金额总计为24,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原、被告身份信息,《中迪中心售楼部、示范区植物墙及售楼部花镜植物采购栽植合同》《对账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电子银行回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
一、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卉源绿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4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300,048.5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卉源绿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计3,070元,由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秋菊
书记员 江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