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侯区博艺建材经营部与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08民初1110号
原告武侯区博艺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博艺建材)与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艺建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杨与被告德佳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博艺建材与被告德佳建筑签订的《成都中迪中心示范区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如实全面地履行义务。对于欠付货款金额为446,765元的部分,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经对账确认的10650元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支付25%的预付款,所有材料交付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尾款,且付款需按付款流程进行申报。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确认补充协议三对应的货物已收到,案涉工程经验收已合格,双方对于欠付货款已对账确认,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至今较长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告付款已远超首付款25%的比例。同时,关于申报的问题,虽然合同中约定付款需按付款流程进行申报,但双方在此前付款中并未按该约定实际执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650元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且据被告陈述其原项目部均已离职,事实上不具备进行付款申报的条件。综上,应当应当该部分货款已达成支付条件。原告作为买方履行了供货的主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买方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0650元的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如下:以457,41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双方对账的次日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原告博艺建材与被告德佳建筑签订了《成都中迪中心示范区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19)ZDHBZX-JDJGC006,载明:由原告博艺建材(乙方)承包被告德佳建筑(甲方)的成都中迪中心示范区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工程,包括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涉及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材料供货和运输、保管及安装施工等。第十七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暂定总价款的25%作为预付款,所有材料交付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尾款。原告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付款流程进行申报,否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关工程款。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成都中迪中心示范区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合同》的补充协议一、二、三,合同编号分别为:(2019)ZDHBZX-JDJGC006-补01、(2019)ZDHBZX-JDJGC006-补02、(2019)ZDHBZX-DJGC006-补03,增加了零星项目,协议价格分别为不含税金额293075元、47500元、56190元。2019年5月15日,案涉成都中迪中心示范区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工程经验收评定为合格。2019年9月18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建设工程结算书》显示结算金额为726565.39元。2020年4月16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形成《对账函》两份,第一份《对账函》显示合同名称及编号为:《中迪中心示范区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合同》(2019)ZDHBZX-JDJGC006,截止2020年3月19日累计供货结算金额为726565元,已付279800元,未付金额446765元。第二份《对账函》显示合同名称及编号为:《中迪中心示范区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合同》(2019)ZDHBZX-DJGC006-补03,累计供货金额为69960元,已付59310元,未付金额为1065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经对账确认的欠款金额10650元为补充协议三对应的供货,标的为不锈钢井盖,已交付并安装完成并实际验收。被告确认前述标的已交付,但因建设单位通知被告暂停施工,原项目部人员均已离职,不清楚是否安装。同时,双方均确认未按照付款流程对应付款项进行申报,原告主张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在付款时并未要求原告进行申报。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以下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成都中迪中心示范区不锈钢购销及制作安装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建设工程结算书》、两份《对账函》、六份《银行支付业务回单》等。
一、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侯区博艺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457,4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7,41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侯区博艺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2元,减半收取计4231元,由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聂珺
书记员  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