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1667号
原告:四川***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幢1**14层1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4888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第1-2栋8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8422994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珺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