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终8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59747628U。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成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65384600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毅,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太,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威公司)、上诉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致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6.00元,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牟春艳
审判员 古 霞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治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