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440号
申请人: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河东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华必,职务不详。
申请人: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经营场所: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河东村五组。
负责人:李华必,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职务不详。
申请人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789694.2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10789694.24元的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789694.24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