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大邑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9民初18号
原告:大邑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围城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渊,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大邑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天,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邑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与被告大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渊,被告国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国土局支付水电公司尚欠工程款1,686,336.101元;2.请求判令国土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水电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大邑县第一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复垦工程施工八标段》的建设项目。双方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项目于2015年12月底竣工。2016年4月,国土局向水电公司出具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与大邑县鹤鸣乡牟家营村、永和村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自检报告,验收合格,其整理出土地234.4438亩,工程总价为1,373,123.27元(234.4438亩×5,856.94元/亩);2016年5月,国土局向水电公司出具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与大邑县新场镇双井村、川王村、头堰村、揭家村、桐林村、石虎村、同心村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其整理出土地655.9800亩,工程总价为3,842,035.50元(655.9800亩×5,856.94元/亩),两项工程款共计5,215,158.77元。国土局分三次向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528,822.67元,尚欠1,686,336.101元。经水电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产生纠纷。
国土局辩称,首先,水电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案涉工程至今并未完成审计;其次,即使满足支付条件,水电公司主张的计算面积不符合事实,应当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最终验收面积861.45亩为准;认可水电公司主张的综合单价5,856.94元/亩,且国土局支付工程款为3,531,822.67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水电公司经招标投标程序,中标国土局发包的“大邑县第一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复垦工程施工八标段”施工建设工程。2010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大邑县第一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复垦工程施工八标段。工程地点:大邑县新场镇、鹤鸣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范围内土地综合整治及复垦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预付款作为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工程量完成4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量完成8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全部完工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90%,工程经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十四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5%。缺陷责任期为一年。2014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修改为:“预付款作为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剩余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承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清单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经监理及项管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已完工程量清单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70%,项目经工程审计及财务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十四个工作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水电公司开始按约进场施工并实际施工完成、交付。2016年4月、5月,国土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大邑县鹤鸣乡牟家营村、永和村以及大邑县新场镇双井村、川王村、头堰村、揭家村、桐林村、石虎村、同心村项目进行自检,并形成《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与大邑县鹤鸣乡牟家营村、永和村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自验报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与大邑县新场镇双井村、川王村、头堰村、揭家村、桐林村、石虎村、同心村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竣工验收自验报告》。2017年1月19日、11月19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出具川国土资挂钩验〔2017〕13号、11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确认上述工程量分别为218.8980亩和642.5520亩,共计861.45亩。审理中,水电公司同意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中确定的工程量对工程价款予以计算,并认可国土局已支付工程款3,531,822.67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双方无异议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大邑县第一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复垦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大邑县第一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复垦工程(项目名称)八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大邑县第一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复垦工程施工八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与大邑县鹤鸣乡牟家营村、永和村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自验报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与大邑县新场镇双井村、川王村、头堰村、揭家村、桐林村、石虎村、同心村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竣工验收自验报告》;《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与大邑县鹤鸣乡牟家营村、永和村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竣工图》;《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与大邑县新场镇双井村、川王村、头堰村、揭家村、桐林村、石虎村、同心村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竣工图》、《补充协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川国土资挂钩验﹝2017﹞11号)和(川国土资挂钩验﹝2017﹞13号)。
本院认为,水电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水电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工作并经国土局验收合格,国土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以审计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但审计仅是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一种方式。本案中,审计部门未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并不影响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水电公司自愿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中确定的工程量和招标文件中的单价来计算工程价款,属于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照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即使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最终验收时间即2017年11月19日也亦超过质保期,因此,国土局应支付水电公司全部剩余工程款1,513,638.29元(861.45亩×5,856.94元/亩-3,531,822.67元)。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邑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邑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513,638.29元;
二、驳回原告大邑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77.00元,减半收取9,989.00元,由被告大邑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