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115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大英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大英县新城花园干道。统一信用代码:9151092370899293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熊候,男,汉族,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英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2020年5月21日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021.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