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三被告对二原告属正常*置人口,应按正常人口*置标准(85㎡/人)进行分配;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二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给付之诉,仅要求被告给二原告每人再分配65㎡*置房。******
一审法院认为:随城市建设发展,同心路社区虽为城镇居民委员会,但该案所涉事项系原村民集体组织内的事宜,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同心路社区四组*置房分配决定系该村民自我管理、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的结果,村民应当遵守。对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某1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郭某1请求被上诉人再分配65㎡面积房屋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上诉人**、郭某1称其为“农转非”人员,***早已登记为城镇居民。二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市政公司之间签订了《农房拆迁补偿*置协议书》,同心路居委会无权决定**、郭某1所有房屋拆迁*置的相关事宜,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先,本案争议的拆迁房屋修建所使用土地的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案涉房屋系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而成,对此房屋拆迁*置除价值因素外,还具有对被拆迁人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的补偿属性。拆迁*置方式应当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被*置人员符合正常*置的前提条件是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还应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大英县城工办同心路四组征地拆迁*置补偿实施方案。其次,同心路居委会制定的征地拆迁*置补偿分配方案对本案*置还房对象具有约束力。大英县同心路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土地征收后补偿等相关问题具有决定权。本案因对集体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拆迁后进行补偿*置,其通过主持组织成员对房屋*置方案进行讨论决定,并形成分配方案,该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均应当予以遵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规定,本案中经大英县同心路社区四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同心路社区四组*置房分配决定系该村民自我管理、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的结果,对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郭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康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