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31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省**市丰满区。 被告**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街516-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9412454206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