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31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省**市丰满区。
被告**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街516-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9412454206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