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52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德昌县。
被告: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二段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1320567L.
法定代表人:李俊颉。
原告**与被告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兴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