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4民初49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四川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发,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二段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213200567L。

法定代表人:李俊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德昌县德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发、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建中

审 判 员  尹 燕

人民陪审员  钱兴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