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4民初49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四川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发,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二段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213200567L。
法定代表人:李俊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德昌县德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发、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建中
审 判 员 尹 燕
人民陪审员 钱兴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