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彬、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7300号 原告:**彬,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二段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213200567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与被告德昌县宏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