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538号宝石大厦9-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HE9G8U。
法定代表人:徐自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荣根,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存钎,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552078733。
法定代表人:张文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9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74507.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5790.1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以974507.0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500000元;四、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欠付工程款在其所施工的建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6870元,由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8312.3元,由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57.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371元,由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鉴定费215000元,由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7232元,由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41元,由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8312.3元,由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92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24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019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人民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4月22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4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52072.31元、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2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20850.9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34435.55元。
2019年5月3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昌邑市交通街76号1幢商铺0××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鲁(2018)昌邑市不动产权第0012965号〕。6月17日,委托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价值评估。7月10日,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鲁三鑫房估字〔2019〕056号司法评估报告,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643.19万元。因评估价值过高,本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
2019年11月27日,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86民初39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债权。
2019年11月2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34435.55元。12月3日,扣划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2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20850.94元。12月17日,本院扣划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4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52072.31元。上述款项共计1107358.8元。
2020年1月7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昌邑市交通街76号1幢商铺0××号房产。2月10日,本院对涉案房产以643.19万元为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3月3日,本院对涉案财产以评估价降低20%,以5145520元为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再次流拍。3月19日至5月18日,本院以第二次流拍价5145520元为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但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
2020年4月2日,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86民初3905-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债权的冻结。
2020年6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0日,本院将1093885.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2020年6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人民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7358.8元,并过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位于山东省昌邑市交通街76号1幢商铺0××号房产价值高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经拍卖、变卖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9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