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敏瑞,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上周村1组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云,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卫斌,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苗寨村一组3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538号宝石大厦9-11F。
法定代表人:徐自强。
诉讼代表人:张建良,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一审被告:桐乡市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城镇开发区中兴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发,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谢敏瑞因与被申请人蔡卫斌、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桐乡市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敏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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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