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嘉善佳景胶合板厂,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星轮村新中桥。
投资人:严新法,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金都商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丹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建松,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屠甸镇联星村汤家浜16号。
被告:冯新弟,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魏塘镇和合村孙家港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佳景胶合板厂诉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汤建松、冯新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佳景胶合板厂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建松、冯新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佳景胶合板厂撤回对被告汤建松、冯新弟的起诉。
审 判 员 潘国琴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