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桐破字第5号之八

申请人: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建良,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0年8月14日,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7年7月6日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据此作出(2015)嘉桐破字第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确定第一次分配破产财产总额5000万元,优先偿付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债权数额、破产费用、税务债权后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鉴于破产人对债务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1亿元的债权(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而该公司目前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待该公司破产清算分配时间过长,故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待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结束后再次分配。

本院认为:2018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浙0483破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认可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所作的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今后破产人所获得的破产财产,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程序清偿,同时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实施多次分配或者最后分配的,届时以公告方式指明。目前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钟一鸣

审判员 沈武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