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3执130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在本案受理前履行完毕(2017)川0683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费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沈黎审判员张燕
法官助理***书记员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