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2301执恢91号
何远祥、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兴义市万屯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执行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兴义市万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民初54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兴义市万屯镇人民政府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屯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屯镇人民政府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8503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651元,该款定于2021年7月16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至少偿还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2301执恢91号执行案件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