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3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220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97154.2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297154.2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晶止,按年利率5.35%的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57.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68.2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