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3执24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与德阳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四川久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泰公司、久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3569790.34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28日利息为62395.10元;2020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569790.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2130.00元及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以(2020)川0683执保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泰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景观大道东侧、回澜大道南侧绵竹市东汽竹苑生活配套东汽建设都市广场项目未售商业用房(房屋编号:9、10、11、13、15、18、29、30、31、32、33,所在楼层1层,规划用途:商业,建筑面积:49.96平方米、48.84平方米、45.56平方米、48.24平方米、53.02平方米、49.25平方米、30.4平方米、40.94平方米、40.94平方米、40.37平方米、40.37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德阳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景观大道东侧、回澜大道南侧绵竹市东汽竹苑生活配套东汽建设都市广场项目未售商业用房(房屋编号:9、10、11、13、15、18、29、30、31、32、33,所在楼层1层,规划用途:商业,建筑面积:49.96平方米、48.84平方米、45.56平方米、48.24平方米、53.02平方米、49.25平方米、30.4平方米、40.94平方米、40.94平方米、40.37平方米、40.3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