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3执48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东北镇(现紫岩街道)花园街南侧的不动产[川(2019)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6346号]。2021年10月17日,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8********)以1,121,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并已交纳全部成交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现紫岩街道)花园街南侧的不动产[川(2019)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634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