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3执48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公证费18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以(2020)川0683执962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东北镇花园街南侧的不动产[川(2019)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6346号],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该不动产的变现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东北镇花园街南侧的不动产[川(2019)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634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