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392540E。
法定代表人:任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1443111X3。
法定代表人:朱永吉。
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谢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DJWT56F。
法定代表人:郑文松。
被执行人:朱永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冯秀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何成勇,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赵小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郑文松,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李玉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城东新区体育中心体育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08951215H。
法定代表人:邱大春。
第三人: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集中发展区长江西延伸线与一环路交汇处。
诉讼代表人: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朱永吉、冯秀英、何成勇、赵小英、郑文松、李玉英、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3,117,816.31元。
二、扣划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开设的2220210104001099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3,117,816.3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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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