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

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与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执监178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900108-9,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顾风华。
被执行人: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767333246,住所地曲沃县。
法定代表人:买海江。
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与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长期未执结,为推进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与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斌
审 判 员  卢 澄
审 判 员  吕在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津武
书 记 员  韩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