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4244号
原告:德阳市泰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1栋,备案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471号、473号、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525XM。
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20530310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市泰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德阳市泰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泰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德阳市泰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