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邹爱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德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