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维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思茅维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749号
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945992402。
法定代表人:吴旭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康,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思茅维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218363859C。
法定代表人:赵同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思茅维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支付拖欠货款义务,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4元,减半收取计3697元,由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黄海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尹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