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2民初2340号
原告:**坤,男,生于1991年11月2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1993U。
法定代表人:赵华,公司经理。
住所: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黄圣博、余咏丽,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红军,男,生于1988年1月27日,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坤诉被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陈红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坤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坤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50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 判 长 杨德银
人民陪审员 冉志新
人民陪审员 宗 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