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

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25民初865号
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0125216861993U,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端家坡。
法定代表人:赵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刚,系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队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红,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55530125K37919972F,住所地: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马嘶村。
负责人:赵石平,主任。
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住所地: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
负责人:卢红渊,组长。
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刚、周彦红,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赵石平,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组长卢红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连带支付给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56769.81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2017年9月14日,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2017年9月15日,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签订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基础及粉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场所场内挡墙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厨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程量大量增加,经请示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政府领导同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后经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政府领导协调,先支付合同价款,后由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云南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科技文化场所建设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2304955.75元。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已支付工程款1148185.94元,还欠工程款1156769.81元。为了维护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这个案件我不是很清楚,我是这届换届选举才选举上来的,这个工程当时通过招投标后又更改标书,相关领导一直不解决,我们也就没有支付工程款。
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辩称:欠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56769.81元是事实,当时这个工程严重超标,这个工程就一直没有解决,现在还欠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56769.81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通过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公开招投标中标。2017年9月15日,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签订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基础及粉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场所场内挡墙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厨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后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组织工人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程量大量增加,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协商并经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政府领导同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建设的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科技文化场所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经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验收后并交付给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使用,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支付给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48185.94元。因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增加工程量,2018年10月20日,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云南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科技文化场所建设项目工程进行结算,2018年10月30日,云南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科技文化场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书,审定金额为2304955.7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签订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基础及粉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场所场内挡墙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九乡铁厂居委会小拉德科技文化室厨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组织工人施工建设,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建设的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科技文化场所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经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验收后并交付给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使用。因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增加工程量,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云南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科技文化场所建设项目工程进行结算,云南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科技文化场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书,审定金额为2304955.75元。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支付给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48185.94元,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还欠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56769.81元,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应对还欠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56769.8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连带支付给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56769.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56769.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1元,由被告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拉德村小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发伟
人民陪审员  陈静瑜
人民陪审员  马开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