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132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凌云,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端家坡。
法定代表人:赵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圣博,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云鹏,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芹梅,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马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立信公司、马云鹏承建昆巧高速公路金塘服务区收费站建设项目,在原告***处(***在云南省巧家县开五金店)购买五金材料。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必须付清全部货款,二被告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如逾期付款被告方愿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愿付原告方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020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方欠原告货款共计1929000元,已付货款730000元,尚欠原告1199000元未付。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方至今未付货款1199000元,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1199000元货款;2.二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1199000元为基数,暂从2020年6月2日起算至2021年2月22日,月利率为2%,利息为211823元,利息最终核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3.二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3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立信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立信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发生诉讼,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履行地(县、市、区),原、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解决。”该协议就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邵东市,因此邵东市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昆明市宜良立信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军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谢 瑾
代理书记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