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黄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温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游铁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8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谭媛媛
审 判 员 张图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丽
书 记 员 沈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