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执16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01U5H。
法定代表人:黄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全,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温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090265154。
法定代表人:游铁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18110.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鉴定费53875元、执行费1858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道××号××号××楼××号房××室内美的空调各一台(共计四台)予以查封,并委托淘宝网予以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房产1018624元(每套254656元);室内空调(型号:KFR-50W/T2)5376元(每台1344元)】接受以物抵债,抵偿其垫付的执行费12640元、拍卖产生的服务费800元、鉴定费53875元及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工程款956685元。此外,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尚有工程款661425.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941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审判员 向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