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81民初3430号
原告:峨眉山众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中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31445***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沐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01U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7451140J。
原告峨眉山众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峨眉山众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66548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截止2018年11月5日资金占用利息约为8806.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工程“峨眉山售票厅改造工程”的总承包人,其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峨眉山市桂花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之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系合伙关系。2016年1月,被告***、***因无弱电工程相关施工经验及专业工作人员,故将案涉工程中的弱电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承包。双方约定:弱电工程总价款24万元,原告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原告进场后被告立即支付10万元工程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4万元工程款。原告随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被告***按约于2016年1月支付了原告10万工程款,工程于2016年春节前经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嗣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推诿拖延拒绝支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峨眉山售票厅改造工程项目的弱电工程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峨眉山售票厅改造工程项目的弱电工程应属于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