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民初13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中共马边彝族自治县委宣传部,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滨河大道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330086141117。

负责人:周启梅,系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男。

被告: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万年东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1ET28。

法定代表人:陈浏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伦春,男。

原告***与被告***、***、中共马边彝族自治县委宣传部、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以其与***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凯俐

审 判 员  王建蓉

人民陪审员  段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斌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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