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民初13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中共马边彝族自治县委宣传部,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滨河大道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330086141117。
负责人:周启梅,系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男。
被告: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万年东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1ET28。
法定代表人:陈浏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伦春,男。
原告***与被告***、***、中共马边彝族自治县委宣传部、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以其与***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凯俐
审 判 员 王建蓉
人民陪审员 段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斌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