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执恢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万年东路266号A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1ET28。

法定代表人:陈浏俊。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担保人:刘燕,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1181执恢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损失费217656元及利息(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0.65%计付利息至款清为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1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已支付),2021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到履行完毕。担保人刘燕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路××号××幢××单元××楼××号房产50%的产权担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不具备办理担保登记条件,本院已裁定对该担保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181执恢17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