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执恢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万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1ET28。
法定代表人:陈浏俊。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2019)川1181执86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损失费237656元及利息(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0.65%计付利息至款清为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4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已支付),2021年2月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余款在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2020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181执恢29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