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3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生,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彦鹏,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红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右***A区6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0981067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66018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四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红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