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26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
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支付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案款299326.71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180000元,其余案款119326.71元于2017年12月底支付完,如果条件具备,则提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299326.71元。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