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国营石林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6民初778号
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216880609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阿诗玛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国,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国营石林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6431450847K,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朱家花园421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霞。
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国营石林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收案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 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