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国营石林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6民初1675号
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216880609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阿诗玛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彬,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国营石林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6431450847K,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朱家花园421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霞。
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国营石林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以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