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6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云0126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案款299326.7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民委员会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299326.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舒馨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