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50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林,***富世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道***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道***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祁会,组长。
被告:***共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45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远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富世镇***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共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1月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48元。原告***未按期交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