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共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道某某第三村民小组、某某共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50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林,***富世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道***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道***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祁会,组长。

被告:***共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45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远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富世镇***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共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1月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48元。原告***未按期交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