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22民初587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33423.5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保函。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作出(2021)川1622民初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33423.56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以该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3423.56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川162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3423.56元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3423.56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文达荣 人民陪审员  王兴平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书 记 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