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胜县***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1622民初3896号
原告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新建司)与被告武胜县***小学校(简称***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新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被告***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李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武胜县沿口镇***小学迁建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结算审核报告》是否为最终结算依据;二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是否予以支持;三是原告主张退还的质量保证金是否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结算审核报告》是否为最终结算依据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武胜县沿口镇***小学迁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竣工后项目财政结算前累计拨款数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款的70%,工程财政结算评审后,拨付至财政结算评审审定价款的97%”、“最终以工程财政结算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足以认定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为财政结算评审结论。原告提供的《结算审核报告》的结算审核金额,是被告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并不是财政结算评审的结论,即不是最终结算依据。虽然2018年7月30日印发的《武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结算评审管理暂住办法》已失效(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但财政结算评审的职能和业务开展并未取消,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结算审核报告》的结算审核金额支付欠付工程款,不符合本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原、被告未形成最终结算依据的财政结算评审结论,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尚未确定,其给付期限(财政结算评审完成后)就未到期。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退还的质量保证金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原、被告的工程款尚未进行最终结算,质保金的数额也无法确定,且未到支付的期限(财政结算评审一年后)。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质保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以上证据经综合评定后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第1-3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但不能达到原告证明该《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的审核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的证明目的。原告提供的第4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该证据系在《结算审核报告》之前两个月出具,不能达到被告证明原告存在工程三个大的部分的资料不完善的证明目的。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1日,被告(招标人)向原告(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武胜县沿口镇***小学迁建项目”的中标人。2018年10月15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武胜县沿口镇***小学迁建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武胜县***小学学校内;工程内容为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装修及设备购置等;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全部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0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签约合同价2629.429万元。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物价波动引起主材在5%范围内不可以调整价格;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月拨付工程进度款的70%,竣工后项目财政结算前累计拨款数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款的70%,工程财政结算评审后,拨付至财政结算评审审定价款的97%,余额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返还(无息),每次拨款需凭发票进行拨款;质量保修金的退还约定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之内,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将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退还给承包人;最终以工程财政结算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该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9月15日,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在该《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9.5万元。 2021年8月12日,被告委托的四川明合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该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合同金额2629.429万元,施工单位送审金额2710.758万元,核定金额2600.7358万元,核减金额110.0222万元,核减率4.06%。原、被告、审核单位均在该报告的附件《工程结算审核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签章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7月30日,武胜县人民政府以武胜府函[2018]119号通知文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印发《武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结算评审管理暂住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结算评审程序,压实相关单位竣工结算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两年。2020年9月15日,武胜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武胜县沿口镇***小学校变更登记为武胜县***小学校。
驳回原告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52元,减半收取32526元,由原告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达荣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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