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0民初10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壤塘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壤塘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与被告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壤塘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告知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786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培森
审 判 员  贾文会
人民陪审员  邓晓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建伟
书 记 员  让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