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9895号
原告:江北区广旺建筑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5栋14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U2UG4W。
经营者:***,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头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正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272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北区广旺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北区广旺建筑机械租赁部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北区广旺建筑机械租赁部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北区广旺建筑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费597.5元,由江北区广旺建筑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刘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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