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利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21民初4049号
原告***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沈阳利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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